(一)政策依据
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金牛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牛府办发〔2012〕39号文件。
(二)服务对象
具有成都市金牛区户籍,居住地在本辖区,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的居民,并属于民政救助对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低保边缘群众或者残联优先救助对象,经定点精神疾病医疗机构(金牛区定点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为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
(三)审批程序、监督方式
1. 街道对本辖区重性精神类残疾人进行筛查;
2. 定点医院对筛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出具“阳光救助病情诊断书”;
3. 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社区签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审核后,经区残联审批同意,送定点医院治疗;
4. 每年11月30日前,定点医院提供被救助人的治疗费用清单、社保报销清单及发票,由区残联发至相关街道,经当事人或监护人认定并通过社区在“量服”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经区残联核实,通过银行将当年救助费用拨付至定点医院;
5. 区残联以电话抽查方式复核残疾人救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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