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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
  事业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
我国行政法规中有关保障残疾人
  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

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有关保障残疾
  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节选)

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
  规定

国际法律法规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
琵琶湖千年行动纲要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
  原则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摘要)
残疾人权利宣言
萨拉曼卡宣言
日本残疾人基本法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残疾人就
  业和援助法

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
1995年英国残疾歧视法
西班牙残疾人社会融合法
巴基斯坦残疾人(就业和康复)法
  令

1996年印度残疾人(机会均等、权
  利保护和全面参与)规则

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执行规则和执
  行规章 共和国第7277号法案

1995年印度残疾人(机会均等、权
  利保护和全面参与)法

瑞典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法
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
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
瑞典残疾人巡视官法
德国重度残疾人法
1992年澳大利亚残疾歧视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02〕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优良传统,使全社会更加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从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出发,切实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并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本政策享受对象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
  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等工作,各
  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密切配合,依法行政。
  三、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民政部门对城镇、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四、教育部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子女(包括随残疾人父母在城市生活的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市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分数标准的残疾考生。
  五、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医院享受挂号、就诊、交费、取药四优先。
  六、减轻农村残疾人的负担,凡被确定为贫困户的残疾人家庭应缴纳农业税的,可视其家庭生活情况及残疾人劳动能力情况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征收办法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七、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市属非商业性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宫(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1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八、盲人凭《残疾人证》或《免费乘车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送;残疾人乘车时可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使用市内收费公共厕所凭《残疾人证》予以免费。残疾人专用车在(指定)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九、对我市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条件具备的,工商、税务、公安、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核发执照。工商部门免收管理费,税务部门按税收政策给予减免税照顾。公安、文化部门要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对残疾人从事文化娱乐经营给予适当的照顾。
  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对现有道路、公共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对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要设置无障碍标志。
  十一、各法律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对持有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优先接待、优先办理。
  各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酌情减免公证费。
  十二、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持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的,有市级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公安机关应按户籍政策予以优先办理。
  十三、残疾人住宅安装有线电 视、煤气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优先安装。
  十四、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应酌情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在申请住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
  十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比规定标准提高20%。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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